因为迪拜不是海牙公约国 ,所以授权委托函的公证要做到阿联酋驻香港领事馆认证,需要提供委托函的电子档给律师,然后约董事去香港律师楼面签,面签之后,办理时间为5-7个工作日。
金先生是韩国人,之前在秘书公司处购买一家满2年的香港现成公司。然后选择在中国广东深圳设立了该香港公司驻深圳代表处。公司现在已经满3年,深圳工商局要求对该代表处进行延期年审。
张先生准备起诉一家香港公司,因为其触犯了他的商标权,在跟对方公司经过长期沟通协商之后,还是无法解决根本问题,于是张先生决定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在接受他的诉讼要求后,提出要证明该香港公司真实存在。
办理以上事件公证,香港律师建议以个人声明书的形式办理此次公证,需要她老板本人去香港律师面签签宣誓书,以及提供香港医院出具的单据原件,老板本人的香港身份证和回乡证。
随着2015年深圳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政策的改革,结束了工商注册的繁杂手续,因着深圳与香港之间便利的交通,众多的香港的业内人士考虑来深圳注册公司扩大经营范围,许先生是香港人,想要在深圳注册外商独资公司,工商局要求提供一份身份证明,本人目前不在香港,问能不能委托我们代为办理。
王先生,大陆人转换成香港人,名字也随之更换。多年前在大陆有个房产,已过世。过世之前留了转赠的遗嘱,将房产赠给林先生。现在房产要拆迁,要证明现在这个房产是这个受赠人林先生的。
杨小姐的总公司是在香港成立的,目前通过越南注册机构了解到,需要对香港公司的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公司印章,董事地址,护照、授权书等8个文件做公证认证。
赵小姐15年初注册了一家香港公司,并在深圳宝安区申请成立办事处,一年时间即将到期,现在办事处要申请延期,宝安经济促进局要求提供香港公证文件,以证明该香港公司还是合法真实的存在。
首先,中国驻外使领馆通常只能确认驻在国外交部或认证机构的印章和签署。其次,中国驻外使领馆一般没有驻在国公证或商业文书出证机构的印章和签字备案,无法核实文书真伪。
比如说名称更改,需要提供公司注册证、商业证、最新周年申报表以及更名通知书复印件,由香港律师公证鉴定后,交到司法部门加盖转递章,再拿到国内工商所备案。
李小姐的这边的投标方是香港公司,因香港公司并未在国内工商部门有备案,中国和香港的工商系统不统一,无法查询核实香港公司的真实性,故要求李小姐找到我们香港律师事务所,对香港公司的主体资格做公证和加盖转递章。
侨居海外,要在大陆法院提起诉讼,但又因故不能亲自出庭的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是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及社会团体、普通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客户在香港和大陆分别有一家公司,用这两家公司的名义在市场做生意,现在引起了一些生意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律师需要客户出示香港公司的董事和大陆公司法人是同一人的证明,以作为相关证据。这种情况如何办理呢?
杨先生刚注册了一家香港公司,成立没多久,打算用香港公司投资广州的一家公司作为里面的股东, 因为香港公司不是在国内成立的,工商局无法去查询香港公司的成立信息,广州代理公司要求谢先生要做一份主体资料公证,体现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董事以及股东的信息,以及董事和股东的签字样式就可以了。
该情况可以用董事会议记录格式公证处理,香港公司董事需要到律师楼进行面签,所有证明的文件需要提供原件作为附件附在会议记录后面。
同一人身份声明公证需要客户带着香港身份证、回乡证、章程证、中国身份证去到律师楼进行鉴定,由律师起草声明文件,最后拿到公证处加盖转递章拿回广西使用。
菲律宾、泰国、委内瑞拉、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家驻华使馆规定,对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需要留存归档,且存档的文书也要经过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领事认证。
由中国司法部委任指定的香港律师即是中国委托公证人,由于香港和大陆实行的法律法规不同,香港文书要在大陆有效使用,需要经过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送往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经过这些流程香港的文书就可以在内地使用了。
AB公司皆为香港公司,A公司借款给B公司,为将风险降到最低,A公司想要B公司的股权质押作为担保,彼此之间签订一个协议,想在香港将这一协议做一个律师公证,以免以后有矛盾纠纷可以用在国内法院诉讼。
办理婚姻状况的声明书,需要准备李小姐的香港结婚证、身份证以及港澳通行证,男方的身份证扫描件以及小孩的出生纸原件,办理时间为2-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