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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中国驻美国大使馆公证认证注意事项

时间:2016-11-05 15:53:20  来源:美国香港国际公证认证网  点击:  [打印]

申请中国驻美国大使馆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为居住在美国的中国公民。临时出国的中国公民(如持美国B1/B2类签证)申办公证,仅限在美国境内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
 
(二)申请人应根据本人的居住地,按驻美使领馆领区划分,向相应的使领馆提出公证申请。如未能按照领区划分递交申请,该申请可能会被拒绝受理。
 
(三)使领馆可以受理的公证种类:委托书;声明书;文书上印鉴签名、日期属实公证;指纹公证。
 
(四)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并陪同申请人本人前来使领馆办理。
 

中国驻美国大使馆公证认证注意事项

 
(一)使领馆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1、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
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有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
 
2、不办理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上述类别的文书应在中国国内或美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美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3、不办理出生、死亡、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公证。事实发生在中国的,应向国内公证机关申办;事实发生在美国的,应向美国政府部门申请办理证明,需拿回中国使用的,须按认证程序办理。
 
4、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办理公证。如,中国国内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出生证、结婚证等。
 
(二)对使领馆不能办理的公证种类,当事人一般可在美国当地办理公证,然后按照认证程序向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提出认证申请;需在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如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如国内公证机构要求,当事人可在使领馆办理委托国内亲友代为办理有关事项的委托书公证。
 

申请中国驻美国大使馆所需资料

 
(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申请表》1份;
 
(二)申请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中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适用);
 
(三)申请人有效的在美合法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如绿卡、工卡、I-20表等);
 
(四)根据申请公证种类,提交其他材料;
 
(五)涉及重要财产权利转让、变更等与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谈话,并在《房产事务公证接谈笔录》上签名或捺指印。一般公证事项,需填写普通《接谈笔录》并签名;
 
(六)申请人自行按国内文书使用机构要求,并参照使领馆网站提供的参考模版,准备好委托书或声明书等文本,不可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
 

填写公证文书注意事项

 
1、申请人草拟委托书、声明书、诉讼文书等时,需打印或清晰书写,不得涂改。
 
2、申请人应仔细检查文书各项内容,如有遗漏或错误,责任自负。
 
3、公证认证文书须在使领馆可受理的公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