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外贸公司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其中涉及到一份国外产生的证据,法院要求提供该国外证据的海牙认证及中国大使馆认证材料,这使得该公司一头雾水,不知道该怎么办理,那么国外证据海牙认证及中国大使馆认证到底是什么,该怎么办?
在讨论上述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弄清楚几个概念:
1、国外证据:所谓国外证据,是指在我国境外所形成的并经法定程序收集、提交我国法院的证据。
2、海牙认证:也叫国际认证或外交部认证,其全称是《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认证。海牙认证是由国家政府机构统一出具,广泛得到其他国家认可的认证文件。与通常的认证不同的是,海牙认证不是对认证文件内容的认证,而仅仅是对认证的第一级签发人(公证处)的认证,证明其真实性并有权利进行认证。
3、中国大使馆认证:大使馆认证,简称领事认证(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又称“外交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中国大使馆认证,即中国驻外使领馆对于送往中国使用的文书,在办理好当地公证及该国外交部认证(海牙认证)后,对上一步签章真实性予以确认。
通过上述名词的解释,我们应该清楚,一国文书要拿到另一国使用,必须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如果双方都属于海牙公约认证国,那么文件只需要经过该国公证人公证,然后该国外交部门或授权机构办理认证后,即可在另一国使用,如果其中有一方不属于成员国,则在办理好外交部认证后,还需办理使用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由于目前中国还未加入海牙公约认证成员国,因此国外证据拿到中国使用,必须首先公证,外交部认证和中国使馆认证。
同时《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国外形成的证据要经过公证、认证。第1l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根据此条的规定,今后凡在国外形成的证据,没有经过公证、认证或者没有履行按照双边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的,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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